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14浏览次数:1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采购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了规范我院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学院进行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院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2、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3、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4、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5、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第三条学院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学院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五条 学院采购无预算不采购,采购立项申请表必须填写准确的经费代码;采购项目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实施,采购项目超预算时应及时停止实施,待采购计划调整后方可继续执行。

第六条学院采购实行部门自行采购、国有资产处采购、委托代理采购相结合。

1预算2万元以内的项目,实行部门自行采购。自行采购的项目属于省级协议供货目录以内或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自行采购;所有固定资产类货物采购必须通过财务转账支付,个人不得先行垫付。

2、预算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项目交由国有资产处实行采购。其中预算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预算20万以内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

3、委托代理采购的标准依据每年江苏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而调整。

第七条 预算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成立项目组。

1、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至20万以内的项目,使用部门组织成立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不少于三人。

2、预算金额20万(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使用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国有资产处联合成立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不少于五人。

3、项目组负责采购项目相关可行性方案、专家论证报告、采购项目介绍及考察报告等文件的提交。

第八条学院采购实行先立项再审批程序。

学院采购预算5千元以内项目,申购部门由部门领导签批实施并交国有资产处备案;预算5千元至2万元以内的项目,申购部门需填写采购立项申请表及采购审批表报国有资产处审核及备案,部门组织实施采购程序,严格执行学院采购流程,部门党总支纪检委员参与监督,需填写采购招议标情况登记表;预算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项目,申购部门需填写采购立项申请表及采购审批表交国有资产处实施相关采购工作。

第九条学院采购信息及时对外发布。

1、预算20万元以内的项目,公告发布在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预算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公告发布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

第十条成交结果及时对外公布。

1、成交结果在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网上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成交供应商发送成交通知书并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学院监察室是负责学院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参与学院采购活动的合格供应商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二章学院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学院采购可采用以下方式:

1、委托代理采购

2、校内公开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谈判;

5、询价;

6、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校内公开招标应作为工程、服务类项目采购的主要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应作为货物类采购的主要方式;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方式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1、在校内公开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废标后,如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取得评标委员会同意后报采购主管院领导的批准。

第十六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自谈判公告发布起至投标人提交谈判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2、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3、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4、谈判。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两家。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七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学院校网单一来源谈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3、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等内容。

4、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自询价公告发布起至投标人提交询价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2、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参加询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4、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5、对于零星、通用类且预算低于5万元的货物类项目,可采用发询价单方式采购,预算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项目需采用发布询价公告的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如参加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不满三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院组成联合验收组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可以邀请院外专家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处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四章采购合同

第二十二条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成交价高于1万元(含1万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低于1万元不做要求。

第二十三条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五条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五章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六条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国有资产处提出询问,国有资产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具备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印签)向学院纪委或监察室提出投诉或举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学院监察室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有关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私自办理、整体项目拆包等违规行为,追究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我院采购活动,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向学院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小组进行非法协商谈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1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三十一条本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由后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学院授权国有资产处制定采购工作流程。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关于采购的其他规定与本管理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0一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