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08浏览次数:58

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采购需要,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采购,是指对部分通用类货物,由采购人通过网上定点电子商务平台 (以下简称定点电商)直接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  网上商城采购遵循“范围规范、品目合理、价格透明、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网上商城采购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定点电商。

  

第二章网上商城当事人

  

第六条采购人及定点电商为网上商城采购当事人。

第七条  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按照网上商城采购程序(规程)实施采购。

(三)按照网上商城采购订单进行收货、验收、付款。

(四)与定点电商发生纠纷的,按照网上商城采购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定点电商职责义务通过政府采购合同明确。

  

第三章网上商城采购程序

  

第九条采购人执行网上商城采购的,直接进入定点电商选择货物,经系统确认后生成订单,进行收货、验收、付款。

第十条网上商城采购需要换货、退货等的,按定点电商公布的流程进行。
第十一条  网上商城采购采用货到付款方式支付,按照省级国库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江苏省财政厅作为网上商城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网上商城采购交易规则及操作规程。

(二)制定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三)确定网上商城采购具体支付办法。

(四)按照规定对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及当事人进行监管。

(五)负责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网上商城货物的价格及质量服务以及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苏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江苏省内各市县区可根据政府采购实际需要使用江苏省省级网上商城采购系统。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1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