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质量后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25浏览次数:17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加强学院采购监督管理,根据《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项目质量后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围绕采购结果及初使用情况,根据需要回溯采购活动组织实施全过程,开展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果,促进高质量采购。

第三条  学院采购项目质量后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采购项目质量后评价由国有资产处组织,其评价小组固定成员由质量监控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人员组成。教务处、学工处、安全管理处、信息化发展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参加相应项目评价。

第五条  采购项目组、验收组负责前期所有材料的准备工作,并接受评价小组的抽查,具体工作由采购项目组组长负责。

抽查对象由评价小组分金额、项目类别分别随机抽取。

第二章  后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学院采购项目质量后评价主要从采购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四个方面进行。主要评价指标包括:使用部门总体满意度、服务对象总体满意度、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目标合理性评价、产品质量可靠度、实际使用频度及必要性评价、产品性价比评价、社会和环境影响、合同执行完整性等。

第七条  学院采购项目质量后评价实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量确定各条目基础得分,定性赋予最终得分。

第八条  学院采购项目质量后评价采用得分制评分、公布等级的方法。100-90分为优;89-80分为良;79-70分为中;69-60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差。

第三章  后评价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院采购项目质量后评价原则上实行定期评价,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在三、四月份开展。

第十条  学院采购项目质量后评价应明确评价依据、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和标准等。

第十一条  在评价过程中,项目组、验收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评价小组提出。

第四章  后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学院采购项目质量后评价除汇总的得分外,还应当对后评价过程中的得分事项进行说明。良及以上项目,与项目组、验收组予以会议沟通;中及以下项目,与项目需求部门、项目组、验收组专题沟通,指明得分事项所指向的当事人或者参与者,分清责任主体,并作出评价。评价为优和差的项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三条  学院采购项目质量后评价结果应当在网站上公开、公示。

第十四条  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91216日起实施。

附件:学院采购项目后评价表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后评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