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校内采购、采购后评价、固定资产处置论证等项目评审专家的管理,确保评审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库,是指依本法组建为我院校内采购、采购后评价、固定资产处置论证等项目提供评审活动的综合性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学院确认可以从事院内采购评审、采购后评价、固定资产处置论证等工作的校内在职或离退休人员以及校外专家。
第四条评审专家库分为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3类。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确认
第五条 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有较丰富设备使用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热心为评审工作服务;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五)无经办采购类投诉及其它不良记录。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在职、离退休人员或校外专家,均可向国有资产处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行业其他专家推荐。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库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并在校园网上公布。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采购、采购后评价、固定资产处置所涉及项目的知情权;
(二)接受学院聘请,担任评审专家组成员;
(三)查阅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材料,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部门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接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采购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供应商、供应商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2、与供应商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
3、在近5年内与供应商曾有工作关系的。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凡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均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随意对外透露与评审有关的细节;
(三)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负责采购、采购后评价、固定资产处置论证等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的存档保管以及评审专家库的管理与更新。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因贪污受贿等违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评审专家的情况。
第五章 评审专家组的产生
第十一条 采购类评审专家由国有资产处从专家库系统中按照采购类别随机抽取,一般在评审前24小时内通知相关评审专家,使用部门可以自荐一名评审专家;采购后评价专家由国有资产处、质量控制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等部门联合组成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产生,其中教学类项目教务处参加,工程类项目后勤服务中心、审计处参加;固定资产处置论证专家由国有资产处从评审专家委员会中推荐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一) 对于采购、采购后评价、固定资产处置论证,其评审专家组成员最低不少于3人,评审组长由评审专家组成员当场推荐产生,
(二)评审专家组成员职责:按照文件要求,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三)评审专家组组长职责:定期接受国有资产处组织的采购培训、国有资产管理培训;负责组织整个评审过程,汇总各评审专家意见,形成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对整个评审过程及结果负责。
第六章 专家评审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院专家评审费发放依据以下标准执行: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谈判项目:半天150元/人,组长250元;
(二)单一来源论证及谈判、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方案论证、固定资产处置论证、询价项目:半天100元/人,组长200元;
(三)采购后评价项目:半天200元/人,组长300元。
(四)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100元/人,组长200元;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五)邀请校外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原则上不超过500元/人/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18日